劳动者违规泄露个人及部门工资水平用人单位解除是否合法?
时间:2024-08-21 21:11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点击:

  2017年10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陈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泄露个人薪资及部门薪资。

  2017年10月16日,因双方劳动争议,陈某申请劳动仲裁,2018年1月23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在接到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653.57元×7.5(月)=27401.78元,驳回了其他仲裁请求。

  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虽然是用人单位规范运作和行使用工管理权的重要方式,法律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但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所涉及的内容,必须要以合法为前提,亦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即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必须是以“严重”为要件,而工资并非是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绝对机密,也不属于其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保密协议的内容应当是涉及公司的商业机密方面的内容,而不应是针对员工薪资分配制度,且限制劳动者谈论工资,对劳动者而言,过于严苛。

  本案中,即使陈某存在与同事谈论薪资的行为,亦不能认定为“严重”,且公司未就该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提供相关证据。

  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其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835.4元(3322.36元×7.5年×2倍)。

  公司主张陈某泄露个人薪酬,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故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虽泄露薪酬确属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但法律亦对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关系单方解除权进行了限定,即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需达到“严重”的程度。

  本案中,结合双方的陈述及在案证据,从公司主张的陈某泄露薪酬的范围、程度上看,陈某的行为尚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不能据此享有单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权。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并判令其给付陈某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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