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男女平等已经深入人心。民法典规定了家事代理制度,婚姻作为夫妻生活中的共同体,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与第三方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夫妻一方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方实施的一定民事法律行为,视为依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也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向外举债,即便另一方并不知情,债权人仍旧可以要求其配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这也是在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特殊情况下家庭日常需要的范围可能会有所扩大,并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对家庭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法律行为,如处分不动产、明显过分的开支、用途不明的大额借款、以分期付款形式购买不动产或大额动产、与社会风俗不符的大额无偿捐赠等,不宜适用夫妻双方家事代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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